网络推广已经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兰州,这座古老而充满活力的城市,也迎来了网络推广的新时代。本文将从兰州网络推广的种类、策略及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兰州网络推广种类
1. 搜索引擎优化(SEO)
SEO是兰州网络推广的基础,通过优化网站内容和结构,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据权威数据统计,我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占比高达80%以上,SEO成为企业网络推广的首选策略。
2. 搜索引擎营销(SEM)
SEM是SEO的延伸,通过付费广告投放,快速提升企业品牌曝光度。在兰州,百度、360、搜狗等搜索引擎广告投放已成为企业推广的常规手段。
3. 社交媒体营销
社交媒体营销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推广方式,通过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优质内容,与用户互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社交媒体用户规模已突破10亿,社交媒体营销在兰州市场具有巨大潜力。
4. 网络广告投放
网络广告投放包括横幅广告、视频广告、信息流广告等,通过在各大网站、APP等平台投放广告,实现品牌曝光和产品推广。在兰州,网络广告投放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有效途径。
5. 网络公关
网络公关是指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企业形象、品牌等进行宣传和塑造。在兰州,网络公关已成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
6. 电子邮件营销
电子邮件营销是通过向目标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推广产品、活动等信息。在兰州,电子邮件营销已成为企业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方式。
二、兰州网络推广策略
1. 明确推广目标
企业在进行网络推广时,首先要明确推广目标,如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产品销量、拓展市场份额等。明确目标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推广策略。
2. 精准定位目标客户
了解目标客户的特征、需求和行为习惯,有助于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推广策略。在兰州,企业可通过市场调研、数据分析等方式,精准定位目标客户。
3. 创新内容营销
内容营销是网络推广的核心,企业应注重内容创新,提高内容质量,以吸引更多用户关注。在兰州,优质内容已成为企业网络推广的利器。
4. 加强互动与传播
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是网络推广的关键。在兰州,企业可通过举办线上活动、开展话题讨论等方式,加强用户互动,提高品牌传播效果。
5. 优化用户体验
用户体验是网络推广的基础。在兰州,企业应注重网站优化、页面设计、产品体验等方面,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粘性。
三、兰州网络推广效果评估
1. 数据分析
企业可通过数据分析,了解网络推广效果,如网站流量、转化率、用户活跃度等。在兰州,数据分析已成为企业评估网络推广效果的重要手段。
2. 用户反馈
用户反馈是检验网络推广效果的重要依据。企业可通过问卷调查、在线客服等方式,收集用户反馈,不断优化推广策略。
3. 品牌知名度
品牌知名度是网络推广的最终目标。在兰州,企业可通过持续的网络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网络推广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兰州,企业可通过多元化网络推广策略,实现品牌腾飞。面对网络推广的新时代,企业应紧跟市场趋势,不断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具生命力的五种营销方式
一“绿色营销”:树良好形象,作“长寿”企业
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已远非环境保护部门一家所能奏效的,它必须成为各个部门、特别是可能给地球带来直接影的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作为与地球息息相关的法人,必须坚定不移地承担起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自觉地、及时地以“绿色营销”观念来指导企业的营销活动,提高企业营销的社会效益。
树立“绿色观念”。“绿色需求”要求企业树立“绿色营销”,寓环保意识于经营决策之中,开展以消除和减少产品对生态环境影响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活动。我国企业要面向世界,打入国际市场,必须密切注视国际上“绿色营销”战略,如此才能走出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
开发“绿色产品”。所谓“绿色产品”是指从生产到使用、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并有利于资源再生回收的产品。最近几年来,欧洲许多大企业都纷纷生产“绿色产品”,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绿色产品”的问世,不仅可以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且可以节省开支,增加竞争力。在我国,一些精明的企业家也正在积极开发“绿色产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华意”无氟绿色冰箱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崛起,这说明谁拥有有了“绿色产品”,谁就能拥有市场。
重视“绿色包装”。所谓“绿色包装”是指在产品包装装潢设计时,应尽量降低商品包装及其残余物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可再循环”、“可生物分解”的要求。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商品包装上必须注明“要再循环”、“可生物分解”的字样,否则不准进入市场。提供“绿色服务”。所谓“绿色服务”是指企业在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过程中,以节省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为服务导向。它是“绿色产品”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原材料、生产技术和选择过程,以及引导消费者在商品的消费使用过程中,都应努力保持人与环境的和谐,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争取“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用以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环境标志”的实施,将更加促进“绿色消费”浪潮的形成,也是企业提高经济利益、加强竞争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同时,“环境标志”可以向公众标明其产品除了使用价值外,还有一般商品所不具备的环境价值。
二整合营销:企业营销新理念
整合营销是指以消费者为核心重组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综合协调地使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方式,以统一的目标和统一的传播形象,传播一致产品信息,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迅速树立产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建立品牌与消费者长期密切的关系,更有效地达到产品传播和产品行销的目的。
整合营销强调从与消费者沟通的本质意义展开促销与营销活动,主张将广告、公关、直销等各种推广宣传工具有机地组合,以促成消费者最大程度的认识。整合营销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来进行。
横向传统整合主要是对各种传播工具进行整合。传统的行销主要是以四大媒体为传播工具,即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但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的传播工具似乎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整合营销的主导思想就是要重新制定营销的游戏规则,将宣传战略由原来的四大媒体重心朝全方位展开,特别重视对现代电子新媒体的运用,同时运用多重媒体组合,偏重多点诉求。
当今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消费者所接受的信息来自四面八方,因此各种作为传播工具新新媒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如电脑、传真、有线电视、汽车广告等等,此外,像片冲洗袋、速食店的餐盒、餐纸等也都是可利用的媒体材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心理需求也越来越趋向多样化,现代人对各种传播媒体的使用及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仍然只采取传统的四大媒体为传播工具,其效果将大打折扣。而各种新媒体的出现及运用正可以缓解这一矛盾。整合营销通过对各种新媒体的运用,从不同的角度和渠道与消费者找出最有效的沟通方式,即传播媒体,利用互动式的行销手法,抓住信息的核心,以简要、统一的主题,呈现在所选用的媒体上,并通过对媒体的有效组合,优化媒体资源的配置,将商品的信息准确、有效地传达给消费者。
纵向整合强调把企业的一切营销传播活动,如广告、促销、公关、CI、包装、产品开发等进行一元化的整合重组,让消费者从不同的信息渠道获得对某一品牌的一致信息,增强品牌诉求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纵向整合的重点是广告策略。广告策略是整合营销传播成功与否的关键。消费者通过各种接触方式,各种媒体获得某一产品的各种形式、不同来源、种类各异信息,保持“一种声音、一个面孔”,传播一致的品牌形象,使消费者获得对产品最大程度的认识。整合营销理念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营销观念的变革,整合营销的核心是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信任,使其品牌长久存在消费者的心中。
三网络营销:企业营销新视野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网上交易。在电子商贸下,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这种交易避开了某些传统的商业流通环节,因而更加直接、面对面和自由化。
它对于以传统商业运作为主的市场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市场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原有以商业为主要运作模式的市场机制部分地被基于网络的电子商贸所取代,市场将趋于多样化,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系统、不同的产品将千方百计地在网上营造自己的营销模式以吸引顾客。由于信息网络双向和动态的特点,市场会更显个性化。
市场细分的彻底化。随着市场环境和运作方式的发展,目前的市场经历了从同质市场到市场细分,再到立基(Niche)的变化过程。目前市场变化主要体现在市场的划分越来越细和越来越个性化这两方面。但在传统环境下,这两种方式无论怎么发展,其最终结果还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消费群体。只有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贸才有可能把这两个方面的趋势推向极至,演变成为一场针对每个消费者的营销,即“微营销”(micromarketing)。
商品流通及交易方式改变。在电子商贸下,商品流通和交易方式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中间商(即传统商业)地位减弱,直接交易过程的出现,以及经营全球化,实务操作无纸化和支付过程的无现金化(即完全通过电子货币的方式支付)。
四直复营销:新一轮的销售革命
直复市场营销(DirectMarketing)起源于美国,现在已席卷了所有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被西方营销学家称为“划时代的营销革命”。
在我国内地引入直复市场营销已成燃眉之急。一些企业自己尝试进行邮购,电话营销..但由于缺乏指导而陷入困境;一些企业想与自己的目标顾客建立直接联系以减少对非目标顾客展开攻势所带来的惊人浪费;而另一些企业想提高广告的精确度。
直复市场营销投资少、见效快、效果佳。企业既可以把直复市场营销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专门的直复市场营销公司),也可将之作为辅助手段,为自己的生产经营锦上添花。那么,直复市场营销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呢?
许多人从不同角度给直复营销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其中,最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为直复营销下的定义。据ADMA的定义,直复营销是指一种为了在任何地方产生可度量的反应和达成交易而使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体的互相作用的市场营销体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1.直复营销是一个互相作用的体系。这是直复营销人员和目标顾客之间是以“双向信息交流”的方式进行联系的,而在传统的市场营销活动中,营销人员总是试图将信息传递给目标顾客,但是却无法了解这些信息究竟对目标顾客产生了何种影响,这种传递信息的方式被称为“单向信息交流”。所以,传统的市场营销人员只能根据广告的效果(例如广告的注意率)进行决策,存在着很大的误差,而直复营销人员则能根据市场营销活动的效果(例如订货量)进行决策,十分精确。
2.直复营销活动为每个目标顾客提供直接向营销人员反应的机会。顾客可通过多种方式(例如打电话、邮购等等)将自己的反应回复给直复营销人员。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反应行为的目标顾客人数对于直复营销人员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可据此找出不足,为成功开展下一次直复营销活动做准备。
3.直复营销一个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所有的直复营销活动的效果都可测定。直复营销人员能很确切地知道何种信息交流方式使目标顾客产生了反应行为,并且能知道反应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例如目标顾客是想订货,还是要获取更详细的资料等等。直复营销人员分析目标顾客的有关数据,根据这些数据为下一次营销活动制定计划,并且与每位顾客联系之后还要重新修订有关数据。可以说,直复营销活动之所以效率很高,就是因为存在着数据库等实际参照要素,故而它必将掀起新一轮的跨世纪销售革命。
五特许经营:潜力巨大,商机多多
特许经营是一种现代营销方式。它是指特许者将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从100多年前自美国首先发起后,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对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近20多年来在欧洲、亚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快速发展。像我们熟悉的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国际著名的大公司都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拓展其在全球业务的。
我国国内特许经营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餐饮服务业领域的一些商业老字号、快餐店、特色店,利用自己的商誉、品牌、制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吸收和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组织。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天津“狗不理”包子铺、上海“荣华鸡”、兰州“金鼎”牛肉拉面等,都采取了特许经营形式,发展比较快。具有130多年历史的北京全聚德烤鸭店,于1993年就组织了国内外50多家企业成立了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他们规定企业的质量标准、服务规模、企业标识、建筑装饰、员工着装、餐具用具等必须一致,如今不仅在全国各地开设了50多家分店,而且已走出了国门,在国外开设了分店。
二是工商企业以知名品牌为龙头,以产品为依托,发展多种形式的专卖店销售网络。如以生产针织内衣著名的三枪集团,在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大力发展专卖店。上海开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开牌羊毛衫、衬衣多次获得全国“金桥奖”第一名,已开设“开开”专卖店30多家。北京蒙妮莎有限公司是一家产供销一体化的中外合资服装企业,在国内设有170多个点,并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以规范的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建立千家蒙妮莎服装专卖店。
三是相当一部分超市、方便店、专业店连锁公司,也采用了特许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探索新的发展路子。如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在创业之初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租赁网点,开办直营连锁店,现在开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分店。这样不仅节约了开设新店所需的资金,还增强了企业市场扩张的能力与速度,为连锁企业的跨地区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特许经营具有其它营销方式不可比拟的一些优点,在一个规范的、具有良好品牌声誉的特许体系下投资开展业务,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获得收益。对于正寻找发展机会的企业、个人来说,投身于特许经营事业中去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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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对夜间施工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来执行。
同时,工地还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 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 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施工阶段,夜间禁止打桩,夜间对于土石方、结构、装修工程的夜间分贝不得超过55d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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