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这片广袤的土地,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内蒙古的网络推广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将从内蒙网络推广的现状、策略和前景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内蒙古的绿色崛起提供新引擎。
一、内蒙网络推广的现状
1. 政策支持: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网络推广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为网络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 基础设施:内蒙古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宽带普及率逐年提高,为网络推广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产业发展:内蒙古网络推广产业逐渐壮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包括内容创作、平台运营、推广服务等多个环节。
4. 企业参与:越来越多的内蒙古企业开始重视网络推广,通过网络渠道拓展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
二、内蒙网络推广的策略
1. 深化内容创新:以内蒙古丰富的自然资源、民族文化和特色产品为基础,创作具有地域特色的优质内容,提高传播效果。
2. 拓展传播渠道: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以及搜索引擎、短视频平台等,实现多渠道传播。
3. 增强互动体验:通过举办线上活动、开展话题讨论等方式,提高用户参与度,增强用户粘性。
4. 加强品牌建设:树立内蒙古绿色、生态、宜居的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5. 提升服务质量:培养专业网络推广人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内蒙网络推广的前景
1. 绿色崛起: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内蒙古绿色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网络推广将成为推动绿色崛起的新引擎。
2. 产业升级:内蒙古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新兴产业发展迅速,网络推广将成为产业升级的重要推手。
3. 市场拓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内蒙古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推广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竞争力。
4. 文化传承:网络推广有助于传承内蒙古优秀的民族文化,提高民族文化影响力。
内蒙网络推广作为绿色崛起的新引擎,在推动内蒙古经济发展、传承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内蒙古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网络推广策略,为实现绿色崛起贡献力量。
根据我在内蒙古的同学所听到的,叶静的历史让我想起了一个笑话。一个在北京的留学生说“我们北京的外地人根本看不起上海的外地人”!
内蒙和蒙古,虽然都流着成吉思汗的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已经不再是陌生人。
那么,中国的内蒙古人是如何看待外蒙古人的呢?
当然是陌生人加不屑!
为什么会这样?史静认为有深刻的历史原因:
1.蒙古的分合
蒙古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很久以来一直默默无闻。12世纪开始,随着契丹的衰落,蒙古各部逐渐发展起来,成为蒙古高原的主人。
晋朝时,蒙古是晋国的属国。自雍时期起,晋国每三年赴蒙古进行“降丁”屠戮,蒙古各部与晋国的矛盾日趋白热化。
1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统一蒙古高原。蒙古作为一个政治大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随即,一股强大的力量在统一的蒙古爆发,席卷亚欧,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庞大帝国。
但由于蒙古统治手段的落后和幼子守灶的先天弊端,蒙古汗国最终于1259年开始分裂。本部1271年建立元朝,四大汗国互相攻击,形同陌路。
从历史发展来看,蒙古人乃至游牧民族由于其原始落后的组织形式,天生具有分裂的基因,所以成吉思汗的伟大不言而喻!
368年明朝建立后,元朝退守长城以北,以北元的形式与明朝对抗。388年,明朝将军蓝玉在鲁美的普洱钓鱼海打败了元军。北元灭亡,蒙古回到了鞑靼、瓦拉等原始部落状态!
后来鞑靼和瓦拉变了,和明朝打了200多年的边境战争!
瓦拉衰落后,部落西迁西域,鞑靼部落在明末分裂为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两部分。
因为漠南蒙古地处长城边缘,靠近中原,气候相对适宜,所以漠南蒙古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其中察哈尔是黄金家族的直系后裔,也就是成吉思汗的直系后裔!
然而,由于靠近中原,漠南蒙古在其扩张过程中首先遭受了金朝后期的冲击。1635年,后金征服漠南蒙古,在漠南蒙古实行盟旗制。从此,漠南蒙古成为后金的坚定盟友。
1644年,清军入关,开始在全国建立统治。此时的漠北蒙古,又称喀尔喀蒙古,是清朝的藩属国,但并不直接受清朝统治。直到1691年康熙帝召开“多伦盟”,才宣布依附漠北蒙古。
由于漠北蒙古属于清朝较晚,地理位置比漠南蒙古更偏远,所以漠北蒙古与清朝的关系比漠南蒙古更远。
由于漠南蒙古与清朝关系密切,且更靠近汉族地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漠南蒙古更加汉化。相比之下,地处蒙古高原的漠北蒙古只能发展畜牧业,所以更像是“真正的蒙古人”!
但是漠南蒙古永远是正统蒙古的继承者!
应该说从明末清初开始,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就分道扬镳了。
2.蒙古在国内外的分道扬镳
但是,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已经把蒙古彻底撕裂成了两个民族。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俄国趁机煽动库伦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称帝,公然宣布漠北蒙古独立,全国哗然。
漠北蒙古的独立是蒙古独立建国的开始。虽然1919年徐树铮收复了漠北蒙古,但蒙古的独立是不可避免的
1921年,罗素红人乔巴尔桑率苏俄军队入朝驱逐白军,随后哲布尊丹巴病逝,1924年蒙古国建国为共和国!
民国时期,蒙古虽然享有中华民国的**,但却形成了事实上的独立王国。1945年,史达林强迫蒋经国签署外蒙古独立,然后外蒙古投票决定独立!
1961年,在美国的人质下,蒋介石被迫允许蒙古加**合国,蒙古的独立得到了世界的承认!
从1911年到1991年,从俄国到苏联,俄国对蒙古的影响是深远而全面的。
其中,为了加强对蒙古的控制,斯大林对蒙古进行了全方位的控制:
经济控制
驱逐第三国资本,控制蒙古财权;
政治支持
选拔蒙古精英到苏联学习**,回国后进入蒙古高层,达到控制蒙古内政外交的目的;
文化**
禁止与成吉思汗有关的文化,废除蒙古语,推广俄语斯拉夫语,使蒙古成为无根之水;
思想扼杀
强制甄别国民,处决大批所谓“右派”,处决大批蒙古喇嘛和王公;
血统控制
命令蒙古高层与苏联人通婚,用“亲婚”的血液控制蒙古全国;
通过一系列手段,蒙古成为事实上的苏联第16个加盟国。
与此同时,内蒙古也在一步一步走近中国大家庭。早在清朝,清朝就把蒙古分为外蒙古和内蒙。其中,在察哈尔地区等地,直接设置流动官进行管理,而不是外蒙古的扎萨克实行自治。由于流动官员的治理,内蒙古成为清朝的直接行政区,经济发展较快。
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属于内蒙古。
中华民国成立后。为加强对蒙古的控制,实行“蒙古建省”制度,设立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四省,合称“长城四省”。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成为战场之一,有长城抗战、多伦抗战等。在内蒙古,“伪蒙古军政府”和“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也相继出现。抗战胜利后,乌兰夫于1947年在内蒙古东部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中国第一个自治区,标志着内蒙古开始了新的生活!
经过近代的一系列事件,内蒙古的发展蒸蒸日上。如今,内蒙古人口超过2500万,人均GDP远高于蒙古。蒙古因为长期受到苏联的压榨,人口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今天,它勉强超过300万。而且畜牧业超负荷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中国大部分地区荒漠化严重!
苏联解体后,蒙古开始实施“第三邻国”战略,与美国和日本走得很近。然而,尽管接受了这么多的经济援助,蒙古的经济还是一塌糊涂!
可以说,蒙古的历史就是不断异化和全盘西化的历史。而内蒙古的历史就是不断汉化,最终归属华夏大家庭的历史!
据师的同学说,内蒙古人根本不把蒙古人当自己的同胞,对他们的贫穷没有一点同情心!
在如今富裕自信的氛围下,内蒙古人对蒙古人更加不屑和鄙视。至于蒙古在世界上的所谓地位,内蒙古人民并不羡慕。毕竟国力摆在那里,站在中国后面肯定比受夹板气强多了!
我是蒙古人。作为一个蒙古人,我个人的体会是,家里的蒙古人对蒙古的感情是很复杂的。讨厌,羡慕,诋毁,嫉妒等等。当然,外蒙古的蒙古人对中国的蒙古人也有非常复杂的心理。这一现象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政治和经济原因。首先,外蒙古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蒙古人为主体的国家。他们比内蒙古人更有国际话语权,这很容易引起全体蒙古人的公愤。但是蒙古人骄傲,看不起我们。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外蒙古倾向于俄罗斯化或西化,而内蒙古倾向于中国化,导致文化和社会主流思想不同。所以两人都是又爱又恨,喜欢把自己当成蒙古群体的主流。也有经济原因导致相互鄙视。当然,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我们还是有很多共同点的,这一点从内蒙古和蒙古国频繁而广泛的交流就可以看出来。就我个人而言,我向往那里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我为他们的经济和政治不稳定感到难过。
更何况作为一个蒙古族,我非常反感网络上
作为一个内蒙古的蒙古族,我想说的是:
1.黄金家族是成吉思汗及其后代的总称。黄金家族在蒙古人中只是少数,更多的蒙古人是和我一样的普通人。黄金家族不能代表全蒙古。黄金家族代表了统治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所以黄金家族并不能代表蒙古人的合法性。蒙古从来没有分正统和旁系,只有。个人分为贵族、平民和奴隶。统治者划分统治的合法性与非法性。
2.蒙古人是一个非常大的民族。蒙古不仅是中国的内蒙古人,还有新疆的卫拉特蒙古人、青海的德都蒙古人、蒙古的喀尔喀蒙古人、俄罗斯联邦的卡尔梅克蒙古人、阿勒泰的布里亚特蒙古人、托瓦蒙古人等一系列群体。我们拥有共同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但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3.自成吉思汗命令奈曼佛**用回鹘语创造蒙古语以来,蒙古语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创新。因此,中国使用的**尔蒙古语不是唯一代表蒙古语的语言,而是使用时间最长的语言。元朝时,忽必烈下令佛教浴霸参考梵语和藏语创制浴霸,这是元朝的民族文字。后来维拉特活佛那木亥扎木苏为了方便记录维拉特方言,创造了托特文。元代佛教老师阿有西为了方便翻译佛经,创造了阿里加利一词。为了方便翻译佛经,哈尔卡活佛哪吒巴斯尔创造了苏勇布文,就是现在蒙古国国旗上的文字,是苏勇布文的第一个字。受苏联影响,蒙古创造了西里尔蒙古语。这些文字是记录蒙古语的符号,没有高低之分。
4.蒙古人散居在中亚和东亚的很多国家和地区,我们有很强的向心力。作为一个民族,这没有错。我们尊重历史,我们没有统一的目标或主张。我们只想在祖先的土地上和平幸福地生活。所以,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也不必每次看到蒙古人的信息都喊着“你不是我的种族,你的心就不一样”的口号。
我是内蒙古人,可以回答。
“内蒙古人”这个概念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内蒙古太大了,东西跨度太长。最东端与黑龙江和俄罗斯相连,最西端与甘肃和新疆隔江相望.甚至现代内蒙古的诞生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语言、文字、文化认同甚至种族都不一样。怎样才能对外蒙古这样的国家有一以贯之的态度?
首先,从民族上看,内蒙古的主体民族是汉族,占80%以上,还有17%以上的蒙古族同胞,达到500多万人,还有大量的其他民族。
由于民族文化认同,他们对蒙古的态度也不一样。据我所知,**看待外蒙古一般都是从地理和历史的角度,认为它是一个与自己无关的遥远国度,或者是在海外被孤立的中国的一个省。这两种极端情绪在内蒙古汉族人身上都存在。连我也有从小立志收复库伦、平定漠北的汉族朋友。
我也有很多蒙古族朋友,他们的态度比较纠结。很多人长期与**通婚。他们认为外蒙古与自己无关,他们只关注自己的事情。此外,还有大量所谓的“纯蒙古人”,大多来自大量的蒙古人聚居地。他们大多精通蒙古历史文化,认同蒙古在国内外都是一家人。我的很多蒙古族朋友甚至在宿舍的成吉思汗雕像旁边挂蒙古国旗。
至于内蒙古的其他民族,由于人数少,甚至还有大量的白俄,没有对外蒙古的承认,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二点,也是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从地域分布和文化认同方面来看这个问题。内蒙古幅员辽阔。虽然历史悠久,但目前的地理格局是在当代才形成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西部的西北文化区、中部的晋陕文化区、锡盟的正统蒙古文化区、东部的东北文化区、包头最特殊也是最后一个文化岛。让我们一一对应。
西部文化区,主要是阿拉善沙漠地区,长期被蒙古部落放牧。但到了民国时期,为了抵御外蒙古的割据势力,将其划归甘肃,甚至近年来甘蒙与外省的土地冲突也时有发生。因此,居民的语言、文化和身份认同已经与——年中期的晋陕文化区——近代内蒙古的核心区——有了很大的不同。在对待外蒙古的态度上,少数蒙古族同胞还是认同外蒙古和自己是一个物种的,但大部分是无所谓的。
晋陕文化区在民国时期内蒙古分治时曾被划为绥远省,因其经济实力雄厚、人口众多、云氏家族举足轻重而成为近代内蒙古的核心地区。云氏虽然是传统的蒙古族,但这一带的主要人口是清末民初通过西入口来蒙古定居的山西、陕西两省汉族同胞。至于对外蒙古的态度,他们和聪明的祖先一样,把外蒙古当作近邻和商业伙伴,也是核心地区。他们最有力地贯彻了中央的政策,使内蒙古成为新中国的“模范自治区”。
蒙正统蒙古族文化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文化身份,在民国时期内蒙古被划分为察哈尔省后,被单独列出。严格来说,这个地区是官方公认的蒙古语语音所在地,是历代草原政权的核心地区,也是容易发生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因为草原保护发生过一次不愉快。这一地区与外蒙古高度一致。我上面描述的宿舍挂着外蒙古的旗,基本都是这里的学生。他们认为内蒙和外蒙古没有区别,都是同胞,很多人对民族和共同精神图腾的认同感大于国家。
东北文化区,在民国时期内蒙古划分为新中国时曾划入东北,是近代内蒙古最离心的地区。这个地区蒙古族人口众多,但由于离中央核心区太远,分离历史悠久,是主要的tar
最后是包头文化最特别的孤岛。从地理位置上看,包头地处华中晋陕文化核心区,四面环抱。其实也深受晋陕文化的影响,只是不同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座城市因工业而繁荣起来。它不再是在蒙古旅行的商人的客栈,而是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们的新故乡。帮助包钢的东北三省人,帮助建设军工企业的北方省份和首都的干部群众,甚至来去匆匆的苏联专家,都对这座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包头的蒙古族同胞比例低至个位数,很多居民甚至对内蒙古这个地方的认可度都很差,更别说遥远的外蒙古了。
说说我自己吧。我出生在包头,是西进的山西**后裔。我的祖先在高祖时代来到内蒙古,世代居住在蒙古族传统聚居区四子王旗。父母在沈阳上学,毕业后分配到包头,在那里生下了我。我从小到大的朋友、老师、同学甚至邻居都是东北**的后代,大部分是辽宁鞍山人。我父母平时说普通话,但是我回老家会说这种方言,但是我不会说这种方言,满嘴都是东北味。根据我的描述,你认为我们能为蒙古做些什么?
我的祖先通过西口来到内蒙古后,我是一个商人,为在蒙古旅行的商人提供物流,也是一个大地主。我的朋友和老师经常在蒙古内外做生意和讲学,还有一些蒙古朋友去外蒙古留学。怎么说呢?外蒙古感觉陌生又熟悉。有时候比很多遥远的南方省份更贴心,有时候比千里之外的美国还远。在我看来,就像我们的一个朋友,一个人挂在海外,不是陌生人,但也渐渐被遗忘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的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第十三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必须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监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个人。
林区、草原的嘎查村应当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
对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其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在林区、草原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设在林区草原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发布森林草原防火**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火期间,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
第二十四条防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了望和通讯设备等;
(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四)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
(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草原火情。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等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
(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九)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赔偿。
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
(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七)**、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第七内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及其火险等级的划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因为滑雪爱上了冬天,却只能等待冬天?因为包头缺失优质雪场,只能远赴外省,甚至瑞士、北海道?
有多少包头人,还以为冰雪娱乐,仅仅只是两个山坡、几座零星冰雕?冰雪项目是鹿城百姓心中的一种情怀。冰雪运动不局限于一项体育活动,更是作为休闲产业的代表。优质的冰雪娱乐场所,一直以来都让包头百姓心驰神往。
终于,万众期待的 包头市 奥运冰雪中心 项目正式开工。
预见鹿城的未来 万科始终同行
以三好人居为基石的万科集团,紧随发展轨迹夯实作为,与鹿城同行者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执着的倾向性和执行力。
随着我国成功申办2022年冬奥会,“三亿人参与冰雪项目”成为热词,然而包头作为一个标准 北方城 市冰雪旅游产业发展基本为零,市民对专业的冰雪运动场馆的渴望非常强烈。从百姓需求出发,契合城市发展新方向。为助力提升包头市民生活品质,宜居、宜游城市、点亮2021年,万科代建的奥运冰雪中心于6月3日正式开工。
当天上午,由包头市政府主办,包头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包头城投集团承办的“包头市奥运冰雪中心开工仪式”在奥运冰雪中心项目部顺利开工,新都市区建设协调指挥部党组书记、主任:孙义,城投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鲍云飞,包头万科合伙人、总经理:李毅 等莅临奥运冰雪中心- 万科翡翠都会 项目指导工作,并为包头市奥运冰雪中心项目奠基。
包头市奥运冰雪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落成后,将弥补包头乃至整个内蒙四季冰雪运动的空白,打造辐射北中国的旅游目的地,一个城市级的冰雪名片正在加速形成。
为鹿城 焕新冰雪时代
建面约4万㎡的冰雪馆,是万科代建的包头首个室内冰雪馆。不仅有按照国际化标准建设的初级、中级雪道,更有国家标准冰球场、滑冰场,因其独特的专业级场馆、室内四季滑雪场馆的新体验,将成为内蒙古最大的室内冰雪馆。
城市所向 万科所向
从“懂”到“造”,是万科与鹿城共生长的抱负。万科在包头构建 4+3的战略布局,建设在新都市区建设路主轴上的奥运冰雪中心,将与赛汗塔拉、奥体公园、万科代建公园等共同构筑新型文旅城市,打造魅力鹿城。以冰雪运动为一个全新的枢纽,将为更多新贵家庭,带来前所未有的四季体验,冰雪运动或许会成为生活中的一个日常习惯,奥运冰雪中心的建设让包头冰雪旅游资源迈入了新台阶,必燃一座城市的新魅力和影响力,这一步,亦将提升包头作为冰雪文旅目的地的城市新活力,助力包头城市转型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魅力生态城市。包头奥运冰雪中心的开工,标志着包头市进入一个全新的冰雪健身时代。
1、本推广资料发布于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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