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域名权 网站域名权重查询

域名知识 编辑:速达网络 日期:2025-03-29 19:47:15 3人浏览

网站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在互联网上展示形象、拓展业务的重要载体。域名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价值日益凸显。本文将从我国域名权的法律保护、市场价值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1. 域名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数据信息权等权利。”其中,域名权属于数据信息权范畴。

2.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1)行政保护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对于侵犯域名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2)民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域名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提**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刑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严重侵犯域名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域名权的市场价值

1. 品牌价值

域名作为企业、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一个优质的域名可以提升企业、个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2. 营销价值

域名是企业、个人拓展市场、开展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一个简洁、易记的域名有助于提高网站流量,降低营销成本。

3. 投资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市场逐渐成熟,优质域名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转让域名获取收益。

三、域名权面临的挑战

1. 域名抢注现象严重

部分恶意注册者利用域名抢注现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市场秩序。

2. 域名侵权案件增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侵权案件逐年上升,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3. 域名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域名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部分域名注册、转让、争议解决等环节存在漏洞。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价值在我国日益凸显。面对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域名管理制度,加强法律保护,促进域名市场健康发展。企业、个人应提高域名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个人域名以公司的名义备案,域名所有权归谁

分两种情况:

1、若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无论怎么备案这个域名都是属于你的,域名拥有全球唯一性,只要你注册成功后就会有域名证书的,书上显示的个人。

2、以公司名义备案的话,到时备案信息会显示是公司,但域名所有人还是个人,这个互不影响。

扩展资料:

域名的发展历史

1985年1月1日(不排除注册日期被重置的可能),域名史上第一个域名nordu.net被注册。1985年3月15日,Symbolics公司注册了历史上第一个.com域名。当时域名注册刚刚兴起,申请者寥寥无几。

1993年Internet上出现WWW协议,域名开始受到关注。

1993年Network Solutions(NSI)公司与美国政府签下5年合同,独家代理.COM、.ORG、.NET三个国际顶级域名注册权。当时的域名总共才7000左右。

1994年开始NSI向每个域名收取100美元注册费,两年后每年收取50美元的管理费。

1998年初,NSI已注册域名120多万个,其中90%使用“.COM”后缀,进帐6000多万美元。有人推算,到1999年中期,该公司仅域名注册费一项就将年创收2亿美元。

1997年7月1日,作为美国政府"全球电子商务体系"管理政策的一部分,克林顿总统委托美国商务部对域名系统实施民间化和引入竞争机制,并促进国际的参与。

7月2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面向公众征集方案和评价的邀请,对美国政府在域名管理中的角色、域名系统的总体结构、新顶级域名的增加、对注册机构的政策和商标事务的问题征集各方意见。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通过其网站正式公布了《域名技术管理改进草案(讨论稿)》。这项由克林顿总统的Internet政策顾问麦格日那主持完成的“绿皮书”申明了美国政府将“谨慎和和缓”地将Internet域名的管理权由美国政府移交给民间机构。

绿皮书总结了在域名问题上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移交过程的稳定性、域名系统的竞争性、“彻底的”协作性和民间性,以及反映所有国际用户需求的代表性。

在这些原则下,绿皮书提出组建一个民营的非盈利性企业接管域名的管理权,并在1998年9月30日前将美国政府的域名管理职能交给这个联合企业,并最迟在200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所有管理角色的移交。

1998年6月克林顿政府发表一份***,建议由非盈利机构接管政府的域名管理职能。这份报告没有说明该机构的资金来源,但规定了一些指导原则,并建议组建一个非盈利集团机构。

1998年9月30日美国政府终止了它与目前的域名提供商NSI之间的合同。双方的一项现有协议将延期两年至2000年9月30日。

根据该协议,NSI将与其他公司一道承接Internet顶级域名的登记工作。NSI和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将于1999年3月31开始分阶段启动共享登记系统,至1999年6月1日完全实施。

1998年10月组建ICANN,一个非盈利的Internet管理组织。它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接管了原先IANA的职责,负责监视与Internet域名和地址有关的政策和协议,而政府则采取不干预政策。

2018年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成为“.BAIDU”顶级域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BAIDU”顶级域服务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域名

域名是知识产权吗

问题一:域名属于商标、版权,还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域名是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

问题二:中文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官李东涛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最后确定应该由**来判断,另外北京市工商局作为地方的部门提出这个全世界还在争议的问题是不恰当的。”

原知识产权局局长、中国的ICANN理事候选人高卢麟建议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域名的知识产权问题,域名刚开始的时候是网络的技术的一种参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上网,企业将其作为自己的主要标识,此时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就可以为大家所接受。

外交学院薛虹博士认为域名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还很难界定,“第一,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域名进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域名注册人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经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便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时的域名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护。第二、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是也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受到保护。像yahoo这样全球知名的域名就可以被认定成为一种“商业标志”,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阻止他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中的字号。第三,域名将来能否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域名权“,需视情况而定。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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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域名受不受知识产权 讲课内容能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就是源于自己而不是他人,“创”就是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准。如果一般的讲课内容就是对课本的简单复述,那么就可能达不到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讲课内容经过设计精心组织,并加入了自己的理解和阐述,如市面上一些讲义,就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求的独创性的要求,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问题四:域名应做为何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属于商标权 域名权(中文域名权)、网站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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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知识产权域名**一般属于什么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但著作权**案件例外。当然现在有的地方已经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

问题六:域名和网站的知识产权问题 域名用这是可以的,前提是你能够申请得到;当你申请到了域名后,你想和比较有名的网站取一样的名字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关于你的服务器所在地方不同你的网站是否能被别人搜索得到的问题,这还要靠技术人员优化得好了,关于名字的话还是不能完全相同的,标志就更不能用同样的了,你申请域名后你可以用这域名展示你的产品,你公司的形象,你可以让它能够在baidu上很梗的搜索得到还有很多的搜索引擎都能够很快的搜索得到,这样别人找你的产品不就更容易你的生意不就更好了么?

问题七: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

问题八:为什么说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天平法律网 域名本来就是谁注册就是谁的啊,现在有人专门在做域名的生意,比如你要是十几年前注册几个比较好的域名,我估计现在就域名的钱就够你花一辈子了。

问题九:《网络知识产权争议通知函》怎么处理? 这是一种典型的营销手段。

虽然,很多人声称中文域名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易记的作用,但实际上,至少我自已从来不用中文域名去访问别人的网站。

公司名称的保护具有地域性,除了涉及驰名商标外,通常,只要不是在同一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公司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可以相同。因此,同样名字的公司在全国可能非常多。在进行网络域名注册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去查询是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相同。

某些网络公司为了获得业务,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与各家公司联络,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如果贵司没有注册中文域名进行宣传的打算,可以不予理会。如果贵司有注册中文域名的计划,建议另找一家正规的域名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

问题十:电子商务 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这类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是什么就颇有争议。

3)依法审查确认性

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着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在保护作品着作权时,也要首先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着作权的客体保护也要依法审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即不予保护。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授予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点权特征。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权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着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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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你问的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一般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由于ip地址缺乏直观性,不方便记忆,因此域名才产生。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通过解析,自动与ip地址映射,这样就能找到想访问的计算机。设计域名的初衷是表示区别,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产生了商业价值。域名能不能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在学界仍有争议。有人主张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或者没有权利;美国有些学者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域名注册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①];也有人认为可以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将域名作为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产品保护;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域名在域名持有人的经营和推广下,具有了价值,能产生一定的效益所以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誉权,从而形成一种事实存在的知识产权,成为持有者的无形资产;还有学者认为域名与商标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把域名看作一种服务商标;日本学者将域名看作域名使用者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由合同约定的债权[②]。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给域名具体明确的定性,只是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益。笔者以为,域名当初是网上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满足识别不同网上经营活动的需求,因此,域名的拥有者会进行一定的宣传和包装,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并得到发展,也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只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商业价值,成为商业经营标识,所以笔者认为域名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转让性,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等等。下面主要探讨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及原因(一)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网络上创建主页,宣传企业形象。而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标上已建立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③]。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后公司花了800万美元才得以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④]。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索以高价转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一目了然;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当然在抢注域名中也存在着“善意行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比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性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二)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⑤]。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会有所增加。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2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三、冲突的预防机制及解决办法法律对于冲突的救济有两种,一是事前的预防,一是事后的补救。事前的预防对于双方的损失都有好处,那么怎么建立相关制度来预防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笔者下文所要讨论的:1、域名的注册政策上文已经提及,现在的域名注册是开放式的,而域名**能否被预防,笔者以为与注册政策有莫大的关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⑥]。开放型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做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的原则;半限制型对本国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国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限制型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仅允许本国人就其拥有的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并做严格审查。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注册政策,但是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预防域名**,而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制域名申请人的责任。2、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一方面,对驰名商标、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法律宣传,或者在权利人获得商标权时告知权利人,他可以以商标的相关字母、数字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以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商标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夺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费,所以通过事先的协调措施必不可少。3、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现行的域名注册申请比较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冲突,这导致**的频繁产生。笔者以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作出相关的审查,通过检索来排除不应该被允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申请。4、域名的终身制应该废除根据《中国互连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只要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销,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样的规则将导致域名的囤积现象。如果实行续展制则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上文主要论述的是预防机制,但是**不可能没有,**出现后,如何解决冲突,在域名和商标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当重要。1、非司法途径:主要是指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解决**的机制,这些法规对非司法解决域名**的程序和相关的机构设置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规定:在域名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该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日起五日内对投诉书修改,投诉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日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成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执行程序。2、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的基础上,司法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在审理这类**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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